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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广西区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非经营性ICP)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要求和信息产业部总体安排,决定对广西区内互联网站进行网上集中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广西区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广西区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在2005年4月30日前到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二、非经营性网站(含原已在我局办理备案登记的非经营性网站及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网站)可以委托网站接入服务单位代为履行备案手续,并要主动向代为备案的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未备案网站办理备案手续,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5月1日后,对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ICP,将按照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关闭该网站。
四、咨询信息:广西区通信管理局网站首页(www.gxca.gov.cn);
电话:0771-2633393(政策),2628410(操作),2628411(操作),,2628412(操作),2628420(操作)。
特此通告。
广西区通信管理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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